去年9月初,23歲鄭州籍女大學生張琳琳,先是失聯,接著確認被害。殺害她的,是黃河邊與她家魚塘為鄰8年的鄰居、她平時尊稱為“大伯”的黃某。
今年1月初,此案一審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今年8月,一審判決結果出來,法院以故意殺人和盜竊兩項罪名,判處被告人黃某死刑。黃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此案二審公開審理,未當庭宣判。
上訴理由:有證據證言被遺漏、忽略
昨日上午11時許,省高級法院公開審理了張琳琳失蹤被害案。
庭上,黃某陳述,他上訴的理由是,目前此案中有關他騙被害人上車這一情節(jié)的證據、證言不夠明確,公安機關只偵查了他犯罪的證據,但忽略和遺漏了對他有利的證據。如,一審判決中稱他將被害人騙上了車,但被害人具體在哪個路段上的車?咋上的車?誰看見被害人當時上車了?當時他的面包車停在了他家老宅什么位置?黃某列舉了以上很多說他騙被害人上車環(huán)節(jié)的細節(jié),他稱這些都無證據。
黃某承認,人是死在了他手上,是他的責任,他不會推脫。“但有些地方不是我的責任。讓我死,得有確切的證據。”法庭上,黃某說。
犯罪動機:黃某再次改口,檢方駁斥
檢方稱,黃某在此前多次供述中,對于案發(fā)原因,黃某前后曾說了兩個版本,最早的供述稱,是他強奸了被害人并將其殺害滅口;而隨后,又改稱被害人當時是要賣淫掙錢,而此次庭審中,黃某又第三次改口,并再次否認是他將被害人騙上了車、強奸殺人。
對此,受害方家屬認為,黃某此次說法是在胡編亂造。
針對上訴人的最新供述和自我辯護,檢方以現有全案證據予以針鋒相對的駁斥,檢方認為,上訴人能前后說出三種全然不同的版本,只能說明,上訴人并未始終如實供述,反而是一味在回避,往被害人及其家屬身上潑臟水。由此,檢方也駁斥了上訴人認罪態(tài)度好一說,建議法庭維持原判。
昨日下午1時許,此案二審庭審結束,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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