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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時間:2019-11-13 09:00:15|來源:搜狐|點擊量:22563

      熱依扎憑借北京人特有的耿直,與微博上對其惡言相向的網民“以暴制暴”,以“掛人”的方式對一些惡意網民“公開處刑”,引得其粉絲群起而攻之,讓其感受“大家輪流不間斷不重樣罵你的滋味!”熱依扎“以怨報怨”的選擇也從網絡暴力的受害者轉變?yōu)?ldquo;孤膽英雄”。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熱依扎在網絡上發(fā)表“不畏網暴”的宣揚的同時,也在和網友“以眼還眼”的互懟互罵(圖片來源:社交媒體)

      網絡帶來了自由的同時,也承受著它的副產品——網絡暴力。網絡暴力在中國互聯網誕生之初即已有之,常常成為網民進行道德審判的方式。“人肉搜索”技術最早實現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對接。2001年的微軟陳自瑤事件,2006年的“虐貓女“,”銅須門“,以及2007年的網絡暴力第一案——姜巖案,都以一種群體性、匿名化、持續(xù)性的網絡言論攻擊,將網絡的道德審判延伸至現實世界中的行動。網絡暴力以一種言論的方式游走在法律的邊緣。作為一種言論,它常常享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但是,網絡暴力一旦使這種言論向現實世界的行動延伸,就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約。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構建了虛擬與現實之間的法律屏障。2014年最高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經對“人肉搜索”說不:“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到來,提供與出售個人隱私的行為將納入刑法保護。網絡實名制的國家認證實現對網絡造謠與誹謗言論的法律追究。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網絡言論不在那么“任性”。虛擬的網絡暴力套上了現實法律的緊箍咒,似乎馴服了許多。即使如此,制約現實暴力的刑法并未延伸至虛擬世界中。

      但是,現實社會與虛擬網絡的不斷融合卻也催生出新的網絡暴力。以道德審判為目的的網絡暴力變?yōu)榱?ldquo;價值無涉”的謾罵與宣泄,行走在各大流量中心、偶像與公眾人物之間。暴力的力度熄火,頻率卻也來越多。越來越多的明星粉絲以社交論壇為征地互相攻訐,一場場小規(guī)模“網絡戰(zhàn)爭”背后牽涉的不再是現實社會的道德秩序,而是娛樂產業(yè)化運作下的明星名譽。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偶像藝人蔡徐坤面對網絡暴力的“律師函警告”招來了更強烈的“惡搞”(圖片來源:社交媒體)

      不過,明星在面對普通網友的謾罵的時候,多數選擇沉默,而不會激烈反擊。即便是要回應網友的質疑,也是在面對媒體的時候回應,或者是在個人社交網絡上統(tǒng)一回應,而不太會針對某個具體的網友進行個別回應。即便是有人一時耐不住性子和網友針鋒相對,事后在經紀人或者背后的公司的勸說下,都會馬上全部刪除,避免進一步發(fā)酵,造成不良影響。熱依扎的不同之處在于,她選擇了和網友正面剛,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在高度產業(yè)化運作中,作為明星的熱依扎也不同于傳統(tǒng)網絡暴力的受害者。首先,她只需要最低限度的隱私權。作為娛樂明星與公眾人物,一定程度的熱度是由隱私的自我犧牲來換取的。熱依扎主動公開自己的抑郁癥史和一些富有爭議的生活照片,的確實現了“蹭熱度”的效果。

      這并非是不尊重自我的隱私,而是當代娛樂產業(yè)的運行規(guī)則。從法律上講,肖像權的誕生不就是影視娛樂產業(yè)化初期所催生并予以保護的一種商業(yè)模式嗎?隨著商業(yè)影視、商標授權、形象代言、商業(yè)廣告等商業(yè)模式的成熟,肖像權逐步從“天賦”的人格權轉變?yōu)榭蓜冸x、交易的民事權利。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熱依扎的一組機場照片也曾引發(fā)輿論對于“穿衣自由”的討論,也讓熱依扎遭受到一些非議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但同時,明星流出的“機場照”往往并非“隱私”,而是明星團隊專業(yè)打光跟拍并精修后放出增加曝光率的(圖片來自網絡,圖中女星為林允)

      網絡的普及催生了娛樂產業(yè)的新商業(yè)模式,流量成為了衡量明星市場價值的標準。話題、熱點、爆料都是明星維持流量的重要方式。高度產業(yè)化的結果必然是明星的所有個人生活,包括網絡社交都應交由專業(yè)公司來運營。由此,隱私權也可不再是一種防御性的人格權,搖身一變?yōu)樾碌纳虡I(yè)模式的法律保障——只能由我自己公布,而不能由他人公布生活信息。自己成為自己的“狗仔隊”,使得明星的隱私權不再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

      隱私權的高度商業(yè)化運作期望的是帶來正循環(huán)的流量,這就是不斷累加的名譽。如果說一位明星的私人生活都按照公司化運作,那么,其在公共社會中的名譽就是明星公司的商標。換言之,對于明星而言,網絡上的名譽與現實中的利益是高度重疊一致的。所有的流量運作期望的是帶來名譽的正向疊加,以獲取更高的市場價值。

      但隱私的公開總是一把雙刃劍,交由廣大網民評說的同時,總會有負面評價。如果碰上帶節(jié)奏的網絡暴力,免不了反而降低了名譽。熱依扎的自爆帶來了眾多網民同情,也帶來了網絡謾罵。最大限度的名譽權是每一位明星的理性追求。最低限度的隱私與最大限度的名譽之間如何把握法律的度呢?這個問題常常是法院審判中的疑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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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 IC photo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只擁有有限的隱私權與名譽權,以平衡公民的知情權與新聞自由等價值。汪峰訴新浪微博賬戶“中國第一狗仔卓偉”的敗訴已經表明中國法院對侮辱與誹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實只需有信息來源而非個人杜撰,侮辱則采用了大眾普遍感受的標準,而非明星個人感受。

      法律在明星的隱私與名譽權中確實處于模糊之中,甚至,公司的律師都難以找到網絡言論背后的特定主體。熱依扎只能主動“以暴制暴”來“防衛(wèi)”自我的名譽。而這種“防衛(wèi)”能力是傳統(tǒng)網絡暴力受害者所沒有的,也引發(fā)了新的問題。

      作為流量明星,擁有大量的粉絲群體,熱依扎自身就擁有主動發(fā)動網絡暴力的能力。微博CEO缺乏粉絲,普通公民缺乏粉絲,他們都只能習慣性地選擇“屏蔽”來對付網絡暴力。熱依扎的“掛網“行動跟隨著的是粉絲號召力。每一位公眾人物在網絡時代都具有了一定的“防衛(wèi)”能力,除了粉絲,畢竟還有大量的“吃瓜“群眾圍觀。

      但是,以暴制暴,以怨報怨的防衛(wèi)必然正當嗎?如果動機過于明顯,那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規(guī)定“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fā)布、轉發(fā)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當然,從微博文字來看,熱依扎的“初心”并未違法,正如其發(fā)自內心的疑問:“難道因為我是個演員我就該承受著這所有的一切,帶著委屈離開?!離開的為什么不是惡人!”她的追問已經為這件鬧劇做出了回答。她所承受的“所有的一切”網絡暴力恰恰來自其演員的身份。郭德綱曾說過,演員掙的錢里,有一半就是挨罵的這份錢。言下之意當然是,既然選擇了進入娛樂圈,成為藝人和明星,就要接受觀眾的指指點點和評頭論足,而且,不僅是正面的評價,也要包容負面的評論乃至謾罵。

      觀眾的喜怒哀樂不正是被整合進現代娛樂業(yè)并轉化為“打賞”、“點贊”、“轉發(fā)”等金錢的電子化表征嗎?觀眾罵一罵,心里快樂了,這也許是“娛樂”最本質的體現。正是娛樂的產業(yè)化將明星的隱私與名譽作為市場價值的交換物,通過網絡效應而放大數倍,造就熱依扎,也造就了網絡暴力,甚至是粉絲間的“網絡戰(zhàn)爭“。

      熱依扎的反擊:是“孤膽英雄”還是“以怨報怨”?

      粉絲追星的行為本身就帶有強烈的“群體非理性”(圖片來源:網絡)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明星處于網絡輿論的巔峰,擁有網民賦予的利益與能力,也必然承當更高的責任。不僅僅是國家法律的底線,更是社會文化的道德底線。所以,我們看到一些千萬粉絲的網紅主播往往因為一句侮辱歷史,不具有正確價值觀的言行而遭平臺封殺。

      熱依扎因為流量經濟的商業(yè)模式而不斷走向網絡輿論的中心,同時也應意識到中國的社會道德賦予明星偶像的“正能量”期盼。意識到公眾人物身份的微博大V姚晨選擇微博“封筆”,謹言慎行。

      微博逐漸成為娛樂圈最大的造謠之地,即使如此,明星們大多選擇公開回應而已,不會輕易發(fā)動一場又一場的新網絡暴力。對于謠言也只是正面回應而已。面對孕育自由、明星與暴力的網絡,是選擇 “以直報怨”,還是“以怨報怨”?這就關乎對自身身份的認知——只要明星的名利而不要明星的責任嗎?

      最終,熱依扎選擇“同態(tài)復仇”的形式實現正義,這就顯得一點也不“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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