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視網訊(通訊員:宋永亮 張高順)到銀行柜員機取錢時,發(fā)現人家的卡沒有拔,就順手取了10500元,回到家里后十分后怕,忙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近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東洪鎮(zhèn)張寨村青年趙某有期徒刑半年并處罰金20000元。
1月23日12時16分,李某在上蔡縣東洪鎮(zhèn)東洪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柜員機上取款后,將銀行卡遺忘在自動柜員機內。隨后,趙某在該自動柜員機上取款時,發(fā)現李某遺忘的銀行卡,趙某遂從該卡內分四次取出人民幣10500元,并占為己有。2月10日趙某到上蔡縣公安局東洪派出所投案,當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2月16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上蔡縣人民法院在核實相關證據后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系他人遺忘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使用,并取款人民幣10500元,數額較大,侵害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損害銀行及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主動退還贓款,且系初犯、偶犯,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上蔡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
根據趙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熱門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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