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2年 第4號〕
中國商報社:
經(jīng)本機關查明:
你單位于2018年8月招聘遆鳳洲為山西記者站站長,并為其申領了新聞記者證。2019年6月,遆鳳洲利用職務便利,在采訪過程中,利用大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擔心存在的問題被曝光的心理,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牟取利益。2021年12月,遆鳳洲因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以上事實有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晉0802刑初318號〕、你單位《遆鳳洲任職情況說明》等證據(jù)為證。
2022年3月11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家新聞出版署〔2022年 第3號〕)。你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你單位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兼記者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報紙出版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F(xiàn)依據(jù)《報紙出版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第十一項、《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十項、《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給予你單位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nèi)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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