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无码久久久久久动漫,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天堂无码,日韩中文字幕在线,淫乱人妻中文字幕,日韩人妻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1. <label id="k8tus"></label>

  2. <label id="k8tus"></label>

    1. 駐馬店融媒宣傳下載
      您當前所在位置:駐馬店廣視網> 智庫成果選介>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機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研究

      時間:2016-09-27 09:55:10|來源:網絡|點擊量:14191

      李志浩(河南  駐馬店市委黨校  463000)

      摘要:我國《刑法》以及《解釋》對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為正確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了重要標準,但是從實踐上來看,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以及法理解釋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處,造成了實務界和理論界對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因此,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表現形式、立法目的以及認定進行梳理和研究,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立法進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立法目的;立法構想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何謂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由法律、規(guī)章以及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逃逸的不同規(guī)定,造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是“在明知已發(fā)生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救助傷者或逃避法律責任而采取的脫逃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運輸肇事后為逃避追查而逃跑。第四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報警、保護事故現場等候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第五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候處理而私自逃跑。

      二、交通肇事逃逸在現實中的表現形式

      法律規(guī)定是抽象的,但現實生活卻是豐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增多,交通肇事后逃逸越來越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且逃逸的表現形式也不斷的在發(fā)生著變化。由于實務界對何為“逃逸”理解不同,造成司法實踐當中有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逃跑”行為被認為是“逃逸”,而有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逃跑”行為有人認為是“逃逸”,有人認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審判下有不同的審判結果。通過對當前交通肇事后逃跑形式分析,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直接逃離現場;二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搶救傷者而離開現場;三是交通肇事后撥打110電話后離開現場;四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撥打120電話或者將受傷者送到醫(yī)院后偷偷離開搶救現場;五是行為人在事故中自己受傷后沒有報案直接離開現場先到醫(yī)院治療,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的;六是行為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離開現場被周圍群眾發(fā)現后被群眾扭回現場;七是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因怕被受害者家屬或者周圍群眾毆打而離開事故現場;八行為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對現場進行保護而是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

      在以上幾種表現形式中,第一種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已無爭議,但其它幾種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卻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有人依據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guī)定》第二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的規(guī)定,認為只要行為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不管什么原因,都應當認定為逃逸,據此判定以上幾種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均構成“逃逸”。

      第二種觀點,有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認為只有離開現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必需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而逃跑的行為才是逃逸,據此認為上述第一、四、六等情形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認為送醫(yī)院或者撥打120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僅僅能證明其對受害人進行救治的主觀故意。對于第三種表現形式有人認為撥打了110所以不應認定為逃避法律追究,而有人認為雖然撥打了110,但肇事者并未把自己置于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主觀上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應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對于第二、五、七、八種表現形式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雖然其離開了現場,但是為了對自己進行救治,或者為了搶救傷者,或者怕被別人毆打報復而離開現場,而且事后又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守,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應認定為逃逸。

      第三種觀點是依據《刑法疏議》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缎谭ㄊ枳h》中逃逸是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報警保護事故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根據以上規(guī)定,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具有以下義務:一是停車義務;二是保護現場義務;三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義務;四是報警義務;五是等待聽候處理。據此認定以上幾種逃跑的形式因違反上述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法定義務而均應認定為逃逸。

      筆者認為,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行為就結合立法目的進行綜合分析,逃逸應指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時報案、搶救傷員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因為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肇事者必須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如果將其它目的的離開現場行為也認定為逃逸行為,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比如傷都生命垂危需要搶救,此時如果還守在現場等待公安的到來,將會失去搶救生命的機會;其次,既然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那么在客觀上就應有報案的行為。因為有時候我們很難判斷一個人真正的主觀目的,所以必須結合客觀行為來進行判斷,比如因怕被受害人家屬或者圍觀群眾毆打而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報案并到公安機關投案或者當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返回現場,否則的話很難判斷行為人是為了逃跑而將怕受到毆打作為一個借口來掩飾還是真正的怕自己受到傷害。另外行為人還必須要有積極搶救傷員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撥打120電話,也可以是直接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因此,筆者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時報案、搶救傷員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當然這里的“等待”應作廣義的解釋,并非指的待在案發(fā)現場不動才為等待,只要將自己置于公安有效監(jiān)控之下均為等待處理。

      三、交通肇事逃逸現行立法目的評析

      我國《刑法》和《解釋》在定罪處罰上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分為三種,即量刑情節(jié)的逃逸、定罪情節(jié)的逃逸和致人死忘的逃逸。

      一是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逃逸,即刑罰的加重情節(jié)?!缎谭ā返?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該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刑法》第133條同時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此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節(jié)使法定刑罰由3年以下升格為了3年以下7年以下,此時逃逸行為成了交通肇后的加重情節(jié),即量刑時作為一個加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

      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律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一個加重情節(jié),主要原因是肇事者的逃逸行為使受害者得不到救助,生命處于危險狀態(tài),立法者為了減少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發(fā)生,加重了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處罰,使交通肇事者不敢逃離現場,從而對受害者進行積極救治。從這點來看,立法者對逃逸的關注似乎傾向于交通肇事后對受害者的救助。同時發(fā)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有逃避法律責任的嫌疑,立法者將其作為一個加重情節(jié)是對行為者犯罪后主觀態(tài)度的一個批評。

      二是作為定罪情節(jié)的逃逸,即決定罪與非罪的逃逸?!督忉尅返诙l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根據該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符合上述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無能力賠償數額以及事故中所負責任。但該《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根據該款規(guī)定,本來構成交通肇事罪至少要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此規(guī)定違法行為上升為了犯罪行為,成了定罪情節(jié)。

      立法者這樣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加大行為人逃逸成本,來減少因逃逸行為而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救治情形的發(fā)生,同時也減少因偵破案件而浪費的司法資源。但筆者認為,該規(guī)定雖然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但卻有悖法理,因為立法者將一個逃逸行為即作為定罪情節(jié)又作為量刑情節(jié),對一個違法行為進行了兩次重復的評價,顯然不符合法理,也有失公平。一個逃逸行本來使偉法行為變成了犯罪行為,對于行為者來說已經加大了其違法成本,加重了對其的懲罰力度,同時又將刑期從3年以下變?yōu)榱?年以上7年以下,又加重了一次處罰,等于對一個行為進行了兩次評價,即有違法理,又有悖于罪當其罰的基本原則。

      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缎谭ā返?33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為是屬于定罪情節(jié)、量刑情節(jié)還是獨立的犯罪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段規(guī)定本身應該說具有自己獨立的構成要件,也有明確的法定刑 ,因而本段規(guī)定構成的不應是交通肇事罪,而應該是一種獨立的犯罪。也有人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xù),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tài)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

      筆者認為,從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來看,將致人死亡的逃逸進行獨立的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這種逃逸和一般的交通肇事不同,因為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本身肇事者是一種過失犯罪,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對于受傷者不進行救治而逃離現場,從刑法上講其主觀上對于受害人死亡的結果應該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態(tài)度,在刑法上就構成了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當然也有的肇事者輕信不會發(fā)生嚴重后果而逃離現場,此時行為人仍是一種過失犯罪。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為,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不應簡單理解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通過以上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立法目的的分析,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嚴厲打擊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維持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也為了使受害者得到及時救助。筆者認為,交通肇事逃逸應定義為行為者明知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救助受害者義務而逃離現場的行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救助義務而逃離現場只要具備了其中一項,就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因此,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是否對受害者進行積極救助,二是離開現場是否逃避法律追究,三是主觀上是否明知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對于那種撥打了110或120又逃離現場的行為,仍應認定為逃逸行為,理由是肇事者雖然撥打了110但并未將自己置于相關部門的控制之下,主觀上仍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雖然撥打了120,但其逃離現場,逃避救助受害者義務,將救助義務轉嫁給了醫(yī)療機構或受害人家屬,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對于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離現場后被周圍群眾扭回現場的,雖然公安機關以及醫(yī)療機構趕到現場時肇事人在場,表面上看起來好像肇事者沒有逃避法律追究,也沒有逃避救助義務,但實際上是主觀上具有以上故意后在外力作用下不得已又回到現場的,因此,仍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五、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立法構想

      從法理上講,對一個行為進行規(guī)范的立法目的是設計法律制度的出發(fā)點和指導思想,同樣,對于交通肇事進行立法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對該行為進行規(guī)范的立法目的。但根據前文所述,由于理論界和司法界對交通肇事行為進行規(guī)范的立法目的的不同理解,使得不同的學者以及司法界實務人員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作出了不同的立法構想。

      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立法目的,主要有逃避法律追究說、逃避救助義務說、確認利益說等幾種。逃避法律追究說認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此學說目前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認為對逃逸行為進行規(guī)范就是對逃避法律追究行為進行規(guī)范,此觀點也被司法界所認可,《解釋》中對于逃逸的定義就采取了逃避法律追究說,認為逃逸是指“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但有學者對此觀點提出質疑,“犯罪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對于犯罪人而言可謂‘人之常情 ’ … …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筆者也認為此種觀點欠妥,因為刑法中對于其它過失犯罪并未追究其逃離現場的責任,不逃避法律追究按自首行為來對待,并未因其逃離現場而加重其處罰。救助義務說認為“《刑法》第133條把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jié)加以規(guī)定,其立法本意也正是為了督促肇事者救助被害人,而不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主動接受法律追究。”筆者也贊同這種觀點,在交通肇事的情形下,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處于不能自我支配的危險之中。此時,行為人應積極對受害人進行救助,從而減少這種危險性。但這種觀點僅僅只關注救助義務而忽略了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筆者認為不夠全面。確認利益說是臺灣學者分析德國《刑法》第142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參與者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停留在現場;2、如實陳述所知事項”后,得出凡是交通參與者遇有自己涉及在內的交通事故,便產生了‘停留現場以便確認事故發(fā)生相關事項’之特殊義務。”筆者認為此種觀點與逃避法律追究說本質上有相通之處,因為逃避法律追究本質上就是逃避法律所要求的坦白交待違法事實以及主動接受法律制裁兩個方面內容。因此,筆者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立法目的應是讓行為人主動接受法律追究并積極救助傷者。鑒于以上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進行規(guī)范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

      第一,應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獨立出來進行規(guī)范。交通肇事屬過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屬故意犯罪,《解釋》將屬于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行為和屬于故意犯罪的逃逸行為規(guī)定在一個罪名里面,將逃逸行為分為加重情節(jié)的逃逸、量刑情節(jié)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忘的逃逸,造成了法理和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即對逃逸行為進行了重復評價,也有讓行為人犯罪后“自證其罪”的嫌疑。《刑法》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加重處罰的立法原意在于促使肇事者對被害人實施積極的救助行為,以最大限度實現對生命權的保護。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規(guī)定不是非常完善,采用現行的標準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突出了嚴厲追究肇事行為人責任的決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被害人的人身保護權利。因此,筆者認為應借鑒國外一些成熟的立法經驗,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從交通肇事罪中獨立出來,單位的進行規(guī)范,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如德國刑法典第142條規(guī)定,對下述兩種擅自逃離現場行為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1)行為人在場和對他們所參與的交通事故的說明,可以使他的身份、車輛情況和參與方式的確認成為可能時,為了有利于其他肇事參與人和被害人,他應在場或說明而未在場或說明的;2)在沒有人確認之前,根據實際情況應等待相當時間而未等待的。 瑞士1971年修訂的刑法典第128條規(guī)定:“遺棄自己所傷害之人或為自己使用之交通工具、騎用或拖拉之畜獸所傷害之人者,處輕懲役。”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 2條第1項前段及第117條第3項都規(guī)定:“引起他人人身傷害的交通運輸人員負有救護事故被害者的義務,違反此義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應將逃避法律追究與未履行積極救助義務均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上面已經分析,對交通肇事逃逸進行規(guī)范的立法目的即包括讓行為人主動接受法律制裁,也包括對受害人進行積極救助,因此,對交通肇事逃逸罪進行立法時也應體現逃避法律追究或未未履行積極救助義務兩個方面。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定義為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救助義務或者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

      第三,逃離現場應不受逃離時間長短和逃離距離的限制。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逃離現場時間較短,因種種原因又回到現場或投案自首,有的行為人逃離現場后即被周圍群眾發(fā)現而被追趕扭回現場。像這種只要是逃避現場的當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者逃避救助傷者義務的,均屬于逃逸行為,不應受逃逸時間長短和逃逸距離遠近的限制。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將交通肇事逃逸罪立法規(guī)定為“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救助傷者、及時報警等義務或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情節(jié)嚴重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交通肇事罪后有以上行為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90m2em.cn/showinfo-339-57308-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2. 責任編輯 / 劉釗

    3.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4. 終審 / 平筠
    5. 上一篇:黨的領導和當代中國知識分子的歷史使命
    6. 下一篇:論預約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