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國中興 吳占英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目標要求。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舉措就是加強智慧司法建設,實現(xiàn)信息科技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度融合。在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司法體制改革擁抱新技術,司法與科技深度融合,是適應社會發(fā)展潮流的必然結果。順應這一潮流,當下許多司法實務部門正在嘗試智慧司法方面的建設與探索。為確保智慧司法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前行,筆者以為,應當處理好“五個關系”。
要處理好智慧司法與人民司法的關系。有學者提出:“無論是建設網絡強國、數(shù)字中國、智慧社會,還是促進信息科技與傳統(tǒng)產業(yè)的加速融合,都必須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網絡發(fā)展觀。”具體到智慧司法建設上,就是要處理好智慧司法與人民司法之間的辯證關系。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使智慧司法建設充分體現(xiàn)人民性。智慧司法建設要以體現(xiàn)和維護人民的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司法體制改革擁抱新技術,司法與科技深度融合,加強智慧司法建設,必須以親民、便民、利民為宗旨。如果智慧司法建設只考慮司法機關的部門利益與方便,不考慮或者忽視了智慧司法建設親民、便民、利民的宗旨,方便的只是自己,人民群眾就難有真正的獲得感。
要處理好類案公正與個案公正的關系。當下,智慧司法重點在智能提示、類案運用等方面發(fā)揮作用。大家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發(fā)揮人工智能在數(shù)據(jù)采集、整理、分析、綜合方面的優(yōu)勢,可以幫助司法人員依法全面規(guī)范收集和審查證據(jù),統(tǒng)一司法尺度,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比绱?,能夠實現(xiàn)類案的司法公正,避免同類案件之間判決結果出現(xiàn)本質性的不公正差異。同時,也不能忽視個案公正,因為類案公正與個案公正之間是共性與個性的辯證關系,個案公正是個別,類案公正是一般。類案公正寓于個案公正之中,無數(shù)同類的個案公正無不體現(xiàn)著類案共有的公正價值。在推進智慧司法建設的過程中,絕不能以追求類案公正為由,漠視甚至拒絕對個案公正的價值追求?!皞€案是一個時代的符號。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不公和冤錯案件,需要在每一宗個案裁判中捍衛(wèi)公正、引領價值,真正作出無愧于法律、無愧于人民、無愧于時代的判決,讓一個個充滿公正、智慧的判決,成為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的重要力量?!?/p>
要處理好智慧司法與能動司法的關系。司法工作人員辦案不只是考慮法律的規(guī)則,還要考慮人的情感等因素。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樣:“人工智能永遠無法取代司法審慎的判斷,司法過程不僅是理性邏輯的堆砌,還有人性、情理的融合,真正的司法不光是用理性邏輯推演出來的冷冰冰的一紙判決,不是簡單地充當法律的自動存貨機,而應該是法、理、情、利的有機結合?!卑l(fā)揮人工智能在數(shù)據(jù)采集、整理、分析、綜合方面的優(yōu)勢,固然可以幫助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全面規(guī)范收集和審查證據(jù),統(tǒng)一司法尺度,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但人工智能不可能取代司法工作人員對其辦案中繞不開的“常識、常理、常情”,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斷。智慧司法與能動司法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也不是前者包容后者或者后者包容前者的包容關系,智慧司法是技術的,能動司法才是真正智能的。智慧司法建設秉持的理念應當是:在司法機關生產正義的方式以及當事人實現(xiàn)正義的途徑方面作出積極的努力,但是,對正義的生產與判斷絕不可能是機械的,而是能動的。
要處理好智慧司法與倫理司法的關系。智慧司法強調司法的技術性,倫理司法強調的則是司法的倫理性,但是二者并非毫無關系,既不能以強調司法的倫理性為由拒絕科技與司法的有機融合,也不能以過分強調智慧司法的精準性、客觀性、效率性等技術智慧而忽視司法的倫理性。要把握好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尤其是要防止智慧司法技術性的畸形發(fā)展和濫用。因為,“在司法大數(shù)據(jù)的運用中,只有保障數(shù)據(jù)的客觀性和全面性,才能保障結論的科學性,這不僅需要有標準化的數(shù)據(jù)目錄和數(shù)據(jù)生命周期管理機制,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司法技術倫理準則。”在處理智慧司法與倫理司法的關系問題上,要注意辯證性:倫理司法的發(fā)展離不開智慧司法的技術助推,而智慧司法的建設則須保持倫理司法的道德底線。易言之,倫理司法應當是智慧的,而智慧司法則應當是倫理的。
要處理好智慧司法與經驗司法的關系。在大數(shù)據(jù)、信息化時代,司法面臨著從傳統(tǒng)司法向智能司法、從經驗司法向智慧司法的轉型,傳統(tǒng)司法、經驗司法與智能司法、智慧司法各自有其不同的特點和特質,如何將二者有機結合、科學融合、揚長避短,值得深入研究。對于司法實務而言,司法經驗十分重要,司法實務永遠不可能離開司法經驗,比如,司法人員調解案件,再聰明的“機器人”也難以做到,但是絕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信息科技對司法的支持與助推。鑒于此,必須轉變思想和觀念,以積極的姿態(tài)歡迎信息科技與司法體制改革的結合,學懂、弄通人工智能、大數(shù)據(jù)、新科技對司法體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跟上新時代、掌握新科技,同時,設法把可以技術化的司法經驗技術化,讓智慧司法與經驗司法真正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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