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11月1114人涉校園欺凌被批捕
涉罪未成年人不滿14周歲必要時可收容教養(yǎng)
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最高檢昨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檢察機關辦理中小學生校園欺凌和暴力的情況,并發(fā)布了相關典型案例。據(jù)統(tǒng)計,今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1114人,起訴2337人。
據(jù)介紹,今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批準逮捕1114人,不批準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人,起訴2337人,不起訴650人。
此外檢察機關還深挖并嚴厲打擊成年人組織、脅迫、引誘未成年學生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今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此類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訴646人(其中追訴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8件18人。
據(jù)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主任張志杰介紹,在辦理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會根據(jù)犯罪原因、犯罪情節(jié)和后果等具體情況依法處理、區(qū)別對待。對罪行輕微,屬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學生從寬處理,為他們回歸社會預留通道。另一方面對于性質(zhì)、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案件,堅決依法懲處,加強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懾。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對此類案件中的涉罪學生開展社會調(diào)查2586人、提供法律援助2369人,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封存犯罪記錄。
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還最大限度地保護救助被害學生。各地檢察機關單獨或者與公安機關合作設置具備詢問、心理疏導、身體檢查等功能的未成年人案件專門辦案區(qū),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證等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避免因辦案方式不當造成“二次傷害”。
據(jù)介紹,目前全國已有1960個檢察院成立了獨立的未成年人檢察辦案機構,有近萬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犯罪規(guī)律的未檢檢察官,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原則上由他們辦理。
■釋疑
1
校園欺凌案件存在哪些特點?
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wèi)忠表示,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違法與犯罪交織,情況較為復雜。從近期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情況來看,存在著3個特點。
一是涉案罪名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聚眾斗毆等幾類,其中傷害類和侵財類案件所占比重較大。如廣東檢察機關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校園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搶劫、故意
傷害、尋釁滋事及聚眾斗毆案件分別占總數(shù)的38.41%、37.68%、7.25%和5.80%。
二是在涉案主體方面,性別上校園暴力以男性為主,女性中學生涉及聚眾暴力傷害犯罪成為新的增長點,中學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較高。廣東檢察機關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校園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歲占21%,16至18周歲
占49%。雖然女生占比少,但從目前網(wǎng)絡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的也有一定數(shù)量,這也要引起重視。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動機的簡單性和突發(fā)性明顯,拉幫結派、恃強凌弱現(xiàn)象較為突出。以陜西西安臨潼區(qū)檢察院所辦案件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糾紛占48.6%,經(jīng)濟、感情糾紛占37.5%。
2
如何界定校園欺凌是否犯罪?
史衛(wèi)忠表示,嚴格來講,“校園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不是法律用語。今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fā)的《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中,表述為“發(fā)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據(jù)史衛(wèi)忠介紹,目前,國際公約對于如何界定校園欺凌也沒有統(tǒng)一標準。從國外的立法經(jīng)驗來看,為了有效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一些發(fā)達國家通過專門立法對校園欺凌予以明確界定。如美國約有40多個州頒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騷擾區(qū)分開來,對于“欺凌”的界定范圍也是逐步擴展:最初認定為欺
凌行為僅限于身體傷害的暴力事件,后來逐漸擴展到精神上的貶低行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語言暴力行為(如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所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來還包括網(wǎng)絡上的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等行為。國外關于校園欺凌的定義,對中國將來從法律上界定校園欺凌和暴力很有參考價值。
史衛(wèi)忠介紹說,根據(jù)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guī)、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凌和暴力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的有多個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是根據(jù)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
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標準來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于發(fā)生在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嚴重欺凌、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檢方會依法處理,尤其是對于性質(zhì)和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會堅決依法懲處。
3
嫌疑人不滿14周歲如何管束?
史衛(wèi)忠表示,對于不滿14周歲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實施有效管束,是目前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規(guī)
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史衛(wèi)忠認為,目前我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特殊學校發(fā)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
題。今后,將加強研究,與其他部門一起積極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對刑法落實制定相應細則,另一方面也要推動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對此類未成年人的矯治干預措施和相應司法程序,以有效解決問題。
■案例
1.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飛(16周歲)、盧某(15周歲)、劉某西(15周歲)、周某浪(15周歲)、劉某浪(15周歲)、牟某余(15周歲)等6人因沉迷網(wǎng)絡,在無錢上網(wǎng)的情況下,共謀搶劫其他學生的財物。其后,6人多次采取語言威脅、持刀威脅、甩棍毆打、搜身等方式,在重慶3所中學附近及網(wǎng)吧周邊搶劫過往學生的財物。周某飛和盧某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
2.今年2月,浙江一民辦寄宿學校16周歲的小李,因校園瑣事,糾集他人對小王(女,13周歲)實施了聚眾猥褻行為(其他三名侵害人因未滿16周歲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另行處理)。由于手段較重、情節(jié)惡劣,導致小王出現(xiàn)精神異常并轉學,且抗拒心理治療。
3.16歲的男生段某系四川省某高中學校學生,因在學校被他人強行收取“保護費”,萌生了成立“地下
學生會”收取“保護費”的念頭。段某以保護自己和朋友為名,糾集在校學生、社會閑散青年共30余名,成立“地下學生會”。段某還制定了管理規(guī)章,對成員進行了分工。為籌集組織經(jīng)費,段某安排人員在網(wǎng)上低價購買香煙后,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以5元一支的價格強行向同學出售,使“地下學生會”逐漸演變成為強買強賣、打架斗毆、收取“保護費”的校園欺凌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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