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視網訊】(記者 朱劍鋒 通訊員 張桂華)10月12日上午,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兼鄭州市總工會原主席張學軍受賄、貪污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張學軍在擔任鄭州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登封市委書記、鄭州市政府秘書長、鄭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27.1768萬元、美元12萬元;張學軍在擔任鄭州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共謀套取國有企業(yè)資金881.385939萬元用于支付購地款,從而獲得6.2999畝土地使用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受賄罪、貪污罪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辯論。張學軍進行了最后陳述,表示真心的認罪、悔罪,深感對不起黨和人民的培養(yǎng)教育,甘愿接受法律的懲罰。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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