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晨棣
解讀
上海閔行法院梅隴人民法庭二級法官田頌介紹,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獨立的民事救濟方式。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制度,在適用范圍、適用情形、審理和送達等方面做出了系統(tǒng)規(guī)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繼續(xù)了這一發(fā)展進程,再次擴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不再限于家庭成員,在更大范圍內為受害群體提供了權利救濟的依據(jù)。
從反家庭暴力法到婦女權益保障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階段不斷延展至包括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后及離婚之后的時期,更為周延地保護了婦女權益,使得不同時期人格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都能尋求這一救濟方式。此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情形不再局限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以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糾纏、騷擾等損害安寧生活的不當行為,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及個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權的不當行為或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等,也都可以構成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
規(guī)制范圍從肢體暴力到精神暴力再到生活安寧,保護階段從婚姻關系到家庭生活再到戀愛階段,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網(wǎng)已經越織越密,面對家暴,司法絕不手軟。“希望在全社會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涵養(yǎng)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真正讓家成為遮風擋雨的港灣,而不是暴風雨的源頭。”田頌表示。(綜合上海高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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