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
關于嚴格履行法律義務
維護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就單位和公民個人遵守法律規(guī)定、履行法律義務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自覺承擔參與、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義務,嚴格執(zhí)行疫情防控各項規(guī)定。不得妨礙、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有關疫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情況。
三、公民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門規(guī)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護。個人出現與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癥狀時,應當實時向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安排檢測,并第一時間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擴散傳播,有關個人應當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離治療、隔離醫(yī)學觀察等措施。
四、公民應當自覺接受、嚴格落實有關衛(wèi)生檢疫、人員疏散或隔離、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動、場所封閉、傳染病疫區(qū)封鎖等緊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五、任何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發(fā)現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yī)療機構報告,嚴禁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規(guī)定協助疫情防控工作,協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緊急且必要外,不得損害其合法權利。
七、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均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況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侵犯他人與疫情防控無關的隱私,嚴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或非法買賣、提供、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嚴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fā)展或者應急處置的虛假信息,不得謊報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不得阻撓有關部門、單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任何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不得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
十、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履行相關疫情防控法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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