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欠了我50萬元錢,我也有‘借條’,為什么駁回我的訴訟請求?”近日,拿著一紙判決的王某站在新密市法院民二庭辦公室內,久久不肯離開。
王某的老友陳某經(jīng)營一家貿易公司,2014年7月份,陳某找王某借50萬元。后王某找陳某催要款項,陳某便先打了張收條。
2015年3月份,王某因為資金周轉困難,找陳某催要借款,陳某卻以并不欠他錢拒絕了王某。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但庭審中,法院以證據(jù)不足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中許多當事人都是出于朋友親戚關系而出借款項的,對于收條和借條的性質許多人并不能區(qū)分。收條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但無法說明款項的性質,只有借條才是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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