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視融媒訊】(記者 朱劍鋒 通訊員 井海燕)日前,一支身穿紅色演出服的廣場舞表演隊,踩著伴奏歌曲的歡快節(jié)奏,將表示感謝的牌匾送進駐馬店市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郭松和副處長楊芳接到通知后趕緊下樓迎接。楊芳正是負責送匾人高玉青“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的主辦檢察官,高玉青遠遠看見楊芳過來便迎了上去,拉著楊芳的手,嘴里一直重復著“感謝檢察官”。
高玉青案件的起因,始于11年前的一次征地補償。2007年,高玉青所在村組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由于高玉青爺奶(均已過世)與二兒子的女兒高玉青一家共同生活,兩名老人的土地與高玉青系同一戶,村組就將以高玉青爺奶名義發(fā)放的土地補償款53733.8元交由高玉青領(lǐng)取。而高玉青的叔伯姑姑三人卻以老人的土地補償款是遺產(chǎn),需四家平均分配為由,將高玉青訴至法院。
2016年8月10日,一審法院駁回高玉青的叔伯姑姑三人的訴訟請求,三人繼續(xù)上訴。2016年12月6日,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高玉青向其叔伯姑姑三人每人支付13433元。不認同判決結(jié)果的高玉青,從此走上申訴之路,最終她通過人大將案件轉(zhuǎn)交到駐馬店市檢察院。楊芳檢察官詳細調(diào)閱了該案的全部卷宗,在對全案證據(jù)的認真分析梳理的基礎(chǔ)上,認為在本案中使用公平原則,平均分配補償款缺乏法律依據(jù)。
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只有在窮盡法律規(guī)定時才有適用的余地。而我國土地管理法有明確界定,征地補償款系征用者依法對失地農(nóng)民進行的經(jīng)濟補償,不屬于可以繼承的承包收益,因此它不屬于遺產(chǎn)。并且我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主體是“戶”,不是“個人”。高玉青爺奶生前與高玉青是一個"戶",去世后村組沒有對土地進行調(diào)整,因此,在本案中,該土地獲得的征地補償款應由高玉青戶下現(xiàn)有成員繼續(xù)享有,“戶”外的其他人員不具有分配的權(quán)利。
據(jù)此,二審法院依據(jù)公平原則對本案進行判決實則擴大了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有悖法律適用的基本規(guī)則,當屬不當?;诖耍瑮罘紮z察官果斷將該案提請省檢察院抗訴。
2018年4月24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guān)抗訴意見正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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