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4日訊 記者萬靜 “目前各種類型的民航非法干擾事件頻頻出現,對航空安全造成極大威脅,給乘客造成諸多不便,也給航空公司造成很大損失,因此法律必須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嚴懲。”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馬須倫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而這也是他繼去年提出“加大打擊發(fā)布民航虛假信息行為”后,再次提出關于民航安全管理體系方面的建議。
“這幾年非法干擾民航安全案件呈快速增長態(tài)勢,包括威脅機組,破壞航空設施,飛機上抽煙,空鬧問題非常突出。”馬須倫說,去年一年,非法干擾民航案例超過一萬多起,對民航安全帶來極大危害。
馬須倫認為,現行法律對非法干擾民航飛行行為處罰規(guī)定不明確,量刑過輕,基本是拘留十五天和少量罰款,非法威脅航空安全犯罪成本較低。
為此馬須倫建議,完善刑事立法。建議在出臺新的刑法修正案時,在“破壞交通工具罪”中將“不聽從機長安全指令”的行為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規(guī)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有效震懾犯罪,維護正常航空運輸秩序。同時修改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機長、航空安全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處置非法干擾行為中的權利。2014年《關于修訂〈關于在航空器內某些犯罪和犯有其他行為的公約〉的協議書》(我國已簽署尚未批準)也敦促締約國對“拒絕遵守機長或者以機長名義為保護航空器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安全之目出發(fā)的合法指令”等行為進行刑事或行政處罰。此外,還需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針對多樣化非法干擾行為,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補充和規(guī)定。
馬須倫認為,在修改刑法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破壞交通工具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關罪名的適用,將“破壞航空器”以及“不聽從機長安全指令”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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