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張默在法庭上聽候判決。
曾兩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昨日上午,演員張國立之子張默在海淀法院受審。該案采用簡易程序?qū)徖?,鑒于張默有自首、能如實供述、曾有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前科等情節(jié),海淀法院最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判處張默有期徒刑半年,并處罰金5000元。
□現(xiàn)場
庭審
張默認罪悔罪請求輕判
雖然該次庭審時間定于10時30分,但昨日早上7時許便有多家媒體記者在海淀法院大門外守候,大門兩側(cè)也攔上了警戒線。8時許,載著張默的警車駛來且直接進入法院,但因警車車窗貼著深色玻璃膜,故僅能從風(fēng)擋玻璃處模糊看到張默的身影。
海淀法院第17法庭是個大法庭,9時許,法庭內(nèi)便架起了多臺攝像機,有記者拉起白布測試光線。旁聽席上,張默的家屬及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等70余人旁聽了該案。
在兒子張默第一次因吸食大麻被抓時,張國立曾發(fā)聲明致歉,并呼吁社會包容兒子。但此次張默仍因吸食大麻被抓,至昨日受審,張國立及鄧婕未有任何聲音,且昨日庭審記者也未發(fā)現(xiàn)兩人前來旁聽。
10時26分,書記員宣讀法庭規(guī)則。海淀檢察院兩名公訴人、張默兩名辯護律師分別從法庭相對的兩個大門進入。因該案采取簡易程序進行庭審,所以審判席上只有一名審判員楊曉明。
10時30分,法官楊曉明敲響法槌,宣布開庭。張默上穿暗紅色圓領(lǐng)套衫、下穿灰白色褲子,被兩名法警帶入法庭。一進法庭大門,他便把頭扭向旁聽席,眼神兒也直直地在旁聽席上尋找,但最后不得不被法警帶至面向?qū)徟信_。
楊曉明向張默核實身份,他一一低聲回答,并稱自己是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演員。
自開庭至宣判休庭共用了一個小時。庭審中,無論是回應(yīng)法官、公訴人的問題,還是來自自己的辯護律師的問題,張默均態(tài)度和順,認罪悔罪,并請法庭能從輕判處。
指控
張默兩次容留他人吸毒
起訴書指出,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在2014年11月3日便由海淀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件復(fù)雜,海淀檢察院延長了15天審查起訴,后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2014年12月18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guān)在補充偵查后,在2015年1月5日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指控稱,2014年4月至6月,張默在其位于東城區(qū)東直門外大街一小區(qū)的住處,兩次容留吳某、周某、徐某吸食大麻。
2014年7月29日,張默在其海淀區(qū)一小區(qū)住處內(nèi),因吸食大麻被民警抓獲。
供述
與酒吧老板音樂人吸毒
面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張默低聲回應(yīng),“沒有意見”“是事實”。
張默稱自己在位于東直門外的家中已居住多年,“從2001年上大學(xué)時就在這里住了,”并交代稱在其家中一起吸毒的3個人已認識有幾年,徐某是一酒吧老板,吳某、周某兩人是做音樂的。
“第一次吸毒是在4月份,大麻是徐某提供的。第二次在6月份,大麻是周某提供的,”張默說,2014年7月29日,其在吳某家吸毒被警方抓獲后,是其主動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
“從被抓到現(xiàn)在,我一直在反省,”張默在陳述時稱,其認識到了錯誤,以后不會犯了,“我以后會盡力彌補這個錯誤給家人和社會造成的傷害,我錯了。”
張默的辯護律師提出,張默被抓時公安并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是張默主動交待且如實供述,應(yīng)算自首,故希望法庭輕判。
判決
張默判半年罰5000元
楊曉明當(dāng)庭口頭宣判,張默在其住處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2次,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后,張默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食大麻的犯罪事實,為自首,故法院從輕處罰;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故在量刑時也酌情考量。最終,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張默有期徒刑半年,處罰金5000元。
張默當(dāng)庭表示不上訴。據(jù)計算,張默是在2014年7月29日被拘留,根據(j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guī)定,張默在今天獲釋。
□釋案
張默不構(gòu)成累犯符合輕判
昨天,在該案宣判后,法官楊曉明通過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在線回答網(wǎng)友的疑問。
1
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天,這次是否算累犯?
個人吸食毒品屬于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guān)給予行政處罰。楊曉明說,雖然張默之前曾因吸毒被處理過,但其自己吸食不是犯罪行為,只是違法行為,故該案中張默不構(gòu)成累犯。但這種違法行為屬于劣跡,量刑時一般也會予以考慮。
2
與房祖名相比,張默是否判輕了?
此前,房祖名獲刑6個月,李代沫是9個月。楊曉明表示,判決依照相關(guān)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是依據(jù)量刑規(guī)范標準,結(jié)合具體案情。這與其他因素?zé)o關(guān)。
3
為什么張默可以從輕判決?
楊曉明稱,我國《刑法》第354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依據(jù)立案追訴標準,張默兩次在其住處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依法應(yīng)予刑事處罰,其在被抓后有自首情節(jié),能如實供述,容留他人吸毒情節(jié)較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該案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作出該判決。
□分析
主附刑可適度轉(zhuǎn)換
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xué)教授洪道德分析,張默案相對房祖名案、李代沫案而言,雖然訴訟時間跨度較長,但都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nèi)。
屏蔽此推廣內(nèi)容 張默被判主刑有期徒刑6個月、附加刑罰金5000元,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張默此次被抓是因為吸毒,不存在容留他人的情況。張默是在警方完全不掌握的情形下,主動交待了此前的兩次容留他人吸毒事實,屬于典型的自首情節(jié)。
李代沫和房祖名的罰金都是2000元,張默的罰金卻是5000元。洪道德分析,一是因為附加刑承受了一部分主刑,鑒于吸食毒品需要經(jīng)濟支撐,判處罰金是針對性較強的判罰;另一方面,減少主刑、增加附加刑,很可能還考慮到春節(jié)這個傳統(tǒng)節(jié)日。
洪道德說,主刑附加刑綜合考量,對張默的判罰是適當(dāng)?shù)?。附加刑也是刑罰,自然要針對一部分犯罪事實及刑事責(zé)任,主、附刑在一定幅度內(nèi)相互轉(zhuǎn)換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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