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斗爭關系民心。依法懲治群眾身邊的“蠅貪蟻腐”,事關民生福祉,事關人心向背,是老百姓期盼的實事,是關系黨執(zhí)政根基的大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6件依法懲治“蠅貪蟻腐”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的“鐘某燕受賄、洗錢案”。
最高法披露,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鐘某燕利用擔任某市某實驗小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學生入學、轉(zhuǎn)學、分班及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49萬余元。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鐘某燕將其收取的好處費123萬余元,通過轉(zhuǎn)賬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zhì)。
另查明,被告人鐘某燕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不掌握的洗錢犯罪事實。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49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通過轉(zhuǎn)賬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zh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鐘某燕所犯受賄罪具有坦白、全額退贓等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犯洗錢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鐘某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來源:綜合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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