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實行中央對地方
增值稅定額返還的通知
國發(fā)〔2016〕7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落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起,調整中央對地方原體制增值稅返還辦法,由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時確定的增值稅返還,改為以2015年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對增值稅增長或下降地區(qū)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或扣減。返還基數的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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