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交高額會員費后,用“婚托”冒充“身家過億”相親對象;騙取30余人400余萬元
婚介機構推薦“身家過億”的“優(yōu)質對象”,收取客戶數(shù)十萬的“頂級”會員費,而實際上所推薦者系“婚托”冒充。作為婚介機構的北京華盛騰達信息咨詢服務部,通過這種方式先后騙取30余名被害人400余萬元。
新京報記者昨日從三中院獲悉,該婚介機構最后一名被告人,近日因合同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此之前,這家婚介機構已有6人因合同詐騙獲刑,其中老板張美玲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5名員工和“婚托”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半。
收58萬會員費介紹“婚托”
據(jù)此前法院審理認定,張美玲在SOHO現(xiàn)代城經營北京華盛騰達信息咨詢服務部(簡稱華盛騰達服務部)從事婚介服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詐騙違法犯罪行為。昨天,北京市三中院披露該婚介機構的最后一名被告人馬青春的終審判決結果。
馬青春向客戶佘女士提供婚介服務,收取了天價會員費,卻給對方介紹了一名假“優(yōu)質對象”。法院判決顯示,201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馬青春伙同他人,以華盛騰達服務部名義與佘女士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約定為她介紹高檔異性征婚者,介紹王健民等“婚托”與佘交往,騙取佘女士58萬元的“頂級會員費”.
馬青春于去年3月29日被查獲歸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馬青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一審宣判后,三分檢認為對馬青春量刑畸輕提起抗訴,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婚介機構實為詐騙團伙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馬青春詐騙佘女士并非個案,他所供職的華盛騰達服務部,從老板到員工組成了一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詐騙團伙。
據(jù)一份對婚介機構老板張美玲的判決顯示,張美玲等以幫助被害人找到理想伴侶為誘餌,使用王健民等人為“婚托”,騙取被害人信任,在簽訂、履行婚介服務合同過程中,以交納高額會費提高會員檔次、交納封檔費不再給被害人中意的男士向他人介紹等為由,先后騙取30余名被害人400余萬元。
經法院審理,張美玲與其5名員工因合同詐騙罪獲刑。其中張美玲參與詐騙370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金13萬元;另5名機構工作人員和“婚托”被判處3年至10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 講述
被害人:為“身家過億”對象交巨額會費
這次被騙了58萬的佘女士已經50多歲,第一次婚姻失敗后想接觸新的男士。據(jù)佘女士回憶,她在聯(lián)系到華盛騰達服務部后,一名自稱“馮老師”的女工作人員讓她到公司面談,并要求先交了500元登記費。在后來的交流中,“馮老師”認為佘女士征婚要求比較高,就將她介紹給了馬青春冒充的經理“劉浩”。
馬青春告訴佘女士,想見“優(yōu)質對象”要交“頂級”會員費58萬元,“優(yōu)質對象”大都身家上億。“我心動了,我想交這么多錢,介紹的人也不會錯。”佘女士于是和婚介機構老板張美玲簽了服務合同,并補交了57.95萬會員費。當天在機構樓下咖啡廳,馬青春就帶了一名叫“王軍”的男子和佘女士見面,稱其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老總,還說家里有海邊別墅、名車。
隨后馬青春為佘女士安排了三個相親對象,均稱是“身家過億”。和第三個相親對象聊天時,佘女士提到自己向婚介機構交了50多萬元成為“頂級會員”,該“優(yōu)質對象”因擔心承擔責任,便向佘女士坦白自己是“婚托”,李女士隨即報警。
行騙者:會員根據(jù)收費分檔 最高98萬元
“收了佘女士錢后,我就介紹‘婚托’和她見面”。馬青春說,張美玲開了婚介所后,他作為朋友常去“幫忙”,
馬青春向佘女士介紹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老總“王軍”,只是一個名叫王健民的普通男子。王健民稱,馬青春稱可以介紹有錢的單身女子給他認識,也不向他收錢,于是自己進入華盛騰達服務部當“婚托”。和客戶見面時,說自己是搞房地產開發(fā)的,并在隨后的交往中慢慢疏遠被騙客戶。
一名獲刑的華盛騰達服務部工作人員稱,在該機構工作的人都自稱“老師”,在前期與客戶溝通時,會告訴對方自己有其實并不存在的“優(yōu)質對象”。“如果客戶相親不成功,我們就出面一方面穩(wěn)定他們情緒,另一方面編造條件更好的人,收取更高的費用。”該工作人員稱,他們的會員根據(jù)收費不同,分為五六個檔次,會員費也從1.8萬元至98萬元不等。
- 提示
婚介這些“相親套路”要當心
近期,北京市檢察院三分院梳理“相親套路”,提醒單身男女相親注意:
●婚介機構通過媒體刊登廣告來吸引有相親需求的單身男女上鉤,在獲取這些潛在客戶的聯(lián)系方式后,由專業(yè)的“老師”(紅娘)打電話為他們講解,并誠邀去公司了解情況,以提供量身定制的優(yōu)質服務。但事實上這些紅娘儼然是個銷售人員,只為會費,牽線搭橋不是她們的主要工作。
●到公司后,專業(yè)的“老師”為準會員提供一對一的服務,宣稱通過自己介紹的成功案例有很多,手里還有眾多優(yōu)質客戶。在取得準會員信任后,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收取少到幾千、多至上萬的會員費。婚介機構明確表示,收取不同的費用則為不同級別的客戶(婚托),能夠見不同層次的人。事實上,不論結婚與否,只要形象好、氣質佳,都可以被婚介公司找來當“婚托”與會員見面,并按照“老師”的指示與會員保持一段時間的交往。
●婚介機構不會滿足于只收取會員的入會費。如果有會員表示對安排見面的對象很滿意,婚介機構就會要求會員交納大額封檔費,即不再安排該對象與其他會員再見面。經過專業(yè)培訓的 “婚托”演技高超,讓會員誤以為押到了“寶”,遇到了“真愛”,而自愿交付大筆錢財。
●騙到錢財,“婚托”使命完成后,按照“老師”的指示逐漸消失。有的會員當下能發(fā)現(xiàn)被騙了,去婚介機構要求退錢,但是婚介機構以已經安排人見面了為由拒不退還。有的會員則以為是本次相親沒有成功,在“老師”的勸說下再次交錢,以被安排見下一位相親對象。
檢方表示,婚介機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婚姻介紹為由與被害人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錢財,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違法婚介機構的經營者、實際參與介紹的“老師”、被婚介機構雇用的“婚托”,均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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