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出臺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指導意見
嚴厲打擊為食用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犯罪行為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董凡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出臺《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切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有“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車輛、設備、技術、許可證件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快遞、郵寄、網絡信息交互等便利條件或者其他服務的”“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等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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