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視網訊(通訊員:宋永亮)以前,因鄰里糾紛她把別人告上法庭,如今,因從法院獲得賠償后又從村干部手中拿到賠償并拒絕歸還多收部分,她又成為被告站到上蔡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大廳。近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以不當得利判處其10日內償還,讓大路鄉(xiāng)栗莊村村民侯某追悔莫及。
2009年上蔡縣大路李鄉(xiāng)栗莊村村民和侯某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爭執(zhí)撕打,2009年10月26日上蔡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給付侯某賠償款4021.93元。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0年9月17日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后侯某申請上蔡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張某的哥哥張某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法院交付了執(zhí)行款4020元,同年12月29日侯某在法院執(zhí)行局領取了賠償款4020元。2012年1月張某又通過本村干部畢某、張某一又給付侯某賠償款4000元。張某某得知侯重復領取賠償款后,曾提起民事訴訟,侯某婆弟承諾張某某撤訴后就將多收賠償款退還,2014年1月2日原告撤訴后,侯仍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上蔡縣人民法院認為,侯某因重復領取賠償款拒絕返還屬不當得利應負全部責任,遂判處侯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某某賠償款4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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